台福台灣宣教中心組織條例
( 11/12/05 總委會通過)
一、名稱:本中心定名為台福台灣宣教中心(EFC Center of Taiwan
Mission)
二、地址:本中心地址設在美國加州愛滿地市(El Monte,
California, USA)
三、宗旨:
1. 本中心是非營利宗教機構,依照美國“非營利宗教法人組織法”為傳揚基督教福音為目的而設立。
2. 本中心以台灣為宣教地區。
3. 本中心將協調、推展並整合台灣地區的宣教活動與資源。
4. 本中心將與台灣地區各基督教教派和機構充分合作,以提升整個地區的福音傳揚效率。
四、本中心隸屬台福基督教會總會,其信仰立場、經營理念、組織原則、內部條例及資金之管理與運用等均受總會監督與管理。
五、本中心設置理事會,其職責如下:
1. 選舉理事長、書記、財務、拓展及資源規劃等負責人,並交由總委會確認。
2. 編制本中心之年度預算及決算,並呈報總委會審核接納。本中心之會計年度與總會一致。
3. 負責籌劃並評估台灣之宣教植堂事工。
4. 督促台灣區會執行既定的宣教植堂計劃工作。
5. 籌備台灣宣教植堂所需之資源,包括人力與財力。
6. 督導台灣區所設立的各財團法人之工作,如: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福宣教中心,財團法人基督教以馬內利教會等。
7. 視實際需要,可設立特別委員會或聘請專人,以有效地推行特定工作計劃。
8. 促進完成本中心宗旨所列之事項。
六、理事會之組織:
本中心設置理事七至廿一人,由台福基督教會總委會選派之。理事會至少三分之二成員須為台福基督教會之積極會員,其他所需成員可由他教會之同信基督徒中推介。理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首屆理事三分之一為一年任期,三分之一為二年任期,三分之一為三年任期,由抽籤決定之。
七、理事長由理事互選擔任,任期一年,由總委會確認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負責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理事長負責監督台灣區會執行理事會所交待的工作事項與資源之管理與運用。
八、理事會之書記、財務、推展及資源規劃等事工負責人由理事會互選擔任,任期一年,由總委會確認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因事出缺時,其責任可由書記、財務、拓展及資源規劃等依次代理之。
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之請求時得開臨時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書記、財務、拓展及資源規劃等人員組成)處理會務。
十、理事會以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十一、
本組織條例原文由總委會通過實行之。
十二、
本組織條例之修訂由理事會通過,並呈總委會確認後實行之。
台福基督教會台宣中心執行委員會
理 事 長:丁昭昇
吳德聖牧師
王麗琮傳道
區牧林榮吉牧師
區長張榮生
區牧劉清峰牧師
區長游象輝
周神彬醫師
廖泰益牧師
廖述佑長老
曹永杉執事
林信觀醫師
游俊堅傳道
詹正義牧師
賴三正長老
鄭良信醫師
陳獻義傳道
黃順天長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