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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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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刑事法當中, 最嚴重的犯法為殺人罪. 犯人對於此罪名除了不在場之辯解以外, 最頻繁的抗告即當事人因受情勢所逼而採取正當自衛.
不過, 要成功的在法庭申述自衛的辯護而被判無罪並不簡單. 有法律效力的自我防衛有兩種, 一種稱為完整的自衛 (perfect self-defense). 另一種即不完整自衛 (imperfect self-defense).
不完整自衛的條件比較容易滿足. 只要被告真的認為自己即將遭受嚴重人體傷害並認為必須採取暴力來防止其傷害, 不完整自衛便成立.
不過此效果只讓被告脫逃一級或二級的謀殺責任, 而難逃帶著輕刑的一般殺人罪 (manslaughter). 若要獲判完全無罪, 被告的認知必需合理 (reasonable) 而不誇張. 這一項條件若附和, 也就成為所謂完整的自衛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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