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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上主日學: 哥林多前書五, 六章(4)
 

教育中心

 

朱易
1/4/2007


以色列人長期以來也是這樣,我們讀出埃及記,我們知道,以色列人以族長管理的,所以他們有問題的時候,他們知道找誰?找他的族長。後來摩西一個人審判全以色列,那個人有問題就找到他,所以他很累,他嶽父就說,你得立十夫長、百夫長、千夫長。很多人認為十夫長、百夫長、千夫長是一個領導體系。他錯了,那是個審判體系。跟族長體系分開,族長體系才是領導體系,就是說,族長管制底下出現了爭執,他們不在族長這邊告,在千夫長百夫長這邊告。摩西是揀選那些合神心意的人來,就好像我們現在選法官一樣。這樣治理權與審判權就分開了.

 

族長是天然的。他因出身,他自然就成爲領導,不管他合神心意與否,他是自然的. 所以摩西在以色列人中建立了十夫長,百夫長,千夫長的審判體系,就是說,審判跟行政是分離的體系,可是,我們在這裡並有看見,後來百夫長,十夫長的體系在運作,所以我們只能說,十夫長,百夫長體系是摩西曾經試圖建立的獨立的審判制度,顯然到了哥林多教會的時候,教會內的審判制度又沒有了.

 

其實,今天的天主教教會是有審判制度的,像最出名的像我們剛才講的伽利略被火燒死對不對,就是宗教法庭做出的裁判。宗教改革的時候,他們發現,其實宗教法庭的存在,負面因素多過正面因素,它扮演什麼呢,扮演了一個迫害信徒的一個角色,比如說,當年天主教不准信徒讀聖經,如果你收葳有聖經,你要被殺頭,那誰來做裁判,這就是宗教法庭,所以宗教改革最大的問題就是說,宗教法令是不好的,馬丁路德說,我們人人都可以跟上帝溝通,上帝裁判我,我憑什麼要教會內裁判?

 

所以我們改革宗教會是沒有審判制度的,沒有仲裁與審判制度,教會內部都沒有審判制度,有意見就告訴牧師,告訴同工會,可是你要知道,教會的問題肯定跟教會本身有關,你把問題交給牧師,同工會,可想而知,是沒法解決的.所以你唯一的選擇就是離開這個教會,比如說你脫離他們,問題就解決了,這是一個最大的問題。但保羅並沒有提到怎麼樣審判,怎樣建立教會的審判制度. 其實教會衝突不是洪水猛獸,設立調解與仲裁的制度,可以解決問題。

 

教會仲裁制度應該怎樣奠定?教會調解跟仲裁是有兩種,首先是有問題的時候,誰要來調解?誰要調解?第二,還是仲裁?調解方法包括行政,還一定要中立的第三者.

美國教會它基本上採用那退休的法官跟律師基督徒來做中立的第三者,,但是他有專業知識,有聖經的根據。

 

教會要建立調解和仲裁的制度?如果沒有的話,牧師平時在講檯上可以有這方面的教導,或者是安排一天,請基督徒仲裁專業機構講授一些衝突課程.今天我們教會的衝突如何處理, 牧師不能做這件事情你知道嗎,因為那衝突可能就跟他有關的,他處理是不公正的,除非這個人很屬靈,但我們不能依賴在人的屬靈上面。

另一個主要的問題是說教會的仲裁的法律的效力,就是說教會有仲裁,不服怎麼辦?它還是跑去告,所以這個是講到這個問題的,所以呢,教會的仲裁大概首先要建立制定仲裁的條款,對不對,然後呢,同時你還要有理賠,比如說,我前兩天參加一個聚會,喫晚餐,大家喫的很高興,臺上臺下一片沸騰,有個弟兄都興奮過頭了, 就拿個旗在那邊晃,我就很想叫他,你不要晃,你一定會出事。可是我沒有過去跟他講,他這樣晃,越晃越急,越晃越急,結果,他那個東西砸到一個人,可是也沒講什麼,這個要砸出事來,如果砸破了頭啊, 這個賠款怎麼賠啊,你知道吧?顯然是沒有仲裁,沒有賠款,沒有保險賠的東西。

 

所以我們說,教會當然要培訓,建立仲裁體制,但是如果講,牧師可能會不同意,因為他們上課有教怎麼樣處理這個教會衝突的,可是問題就是說,我們不能把衝突給他們處理,小的衝突他們可以解決,可是有些大的衝突他們是沒有辦法,為什麼?很大很大的衝突,大部分都跟教會的事有關,大部份的教會的執事會做出的決定有關,那你叫這個人再來處理這根本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嘛。最後肯定就是鬧的不歡而散啊。為什麼?因為沒有調停跟仲裁,沒有第三者的調停跟仲裁。

 

保羅就沒有講到說應該怎麼樣來做,我知道因為剛才我在這個論教會,教會論裡面我把教會的行政放進去,教會的行政,裡面就是包括組織制度,我在講到說有五種制度,目前大概就是監督制,監督制是所主教制,從上面往下。會員制,會員制是普選,就是我們選一個牧師我們投票選一個牧師。

 

長老制長老是代議制,我們簡稱就是長老。還有是無組織制的,無組織的,就是沒有組織的、就是沒有階級之分的。那還有就是路得教會,路得教會就是國家教會,像今天,像聖公會什麼之類的,也是屬於這種,那大部份教會,就是我剛才講的.

 

大部份的北美華人教會,都介於長老會跟無組織之間的一種形態,這是我剛才講的。就是說,為什麼說他無組織,因為他的從它的組織形態,從它的行政運作來看,他們是好像是有同工團的,他們是有執事,長老的,但是從它執事的產生來看呢,他們並不是嚴格的長老制,執事是從來教會時間比較長的,或者是比較積極的,每星期會來的人當中選的,因為大部份華人教會是沒有會員制度的,因為他們雖有會員制度,但卻不存在會員,所以大部份華人教會是長老制跟無組織制之間,但是這種制度下,要建立監督制度,就很困難了。

 

但是我們知道,許多同工分開,並不是因為他們交惡,他們真的不是交惡,他們就是因為有些事情談不攏,談不攏就自已私下談,最後還是談不攏,就乾脆一拍兩散.如果有獨立的仲裁機構,也許就不致於此.

 

哥林多前書五、六章,保羅主要不是講基督徒守則,他從教會的角度來講,引申出來神學觀,就是教會論, 人論,這個應該是屬於系統神學的概念。

 

大家討論一下,制定教會仲裁調解制度有沒有必要? 我是覺得有必要,可是我覺得困難非常大,怎麼建?你要如何制定?大家可以討論一下,大家講一講,你們有沒有想過教會要有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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