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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保羅弟兄 [約壹3:4;太5:17、19;申4:8;出20:3-17;羅2:12-16;3:20;提前1:9-10]
8/25/2006
今日講題:神的誡命 - 第二專題 第三講 • 約翰壹書主要內容是叫信徒知道自己有永生, 並講求靈命之操練,得知救恩的確據,更使人得到永遠的滿足和喜樂喜樂。 • 因為人犯罪,有罪的人良心無標準,但「神的誡命」卻是人良心的標準(約壹3:4;太5:17、19)。 • 「神的誡命」就是律法,整本舊約都是說律法,是神創造人時設的道德律(申4:8)。 • 「十誡」是倫理唯一的標準,基督徒社會倫理的準則, 永不改變(出20:17;羅2:15),它的用處有三: 1. 叫人知罪而信主(羅2:12~16;3:20)。 2. 抑制罪行敗壞(提前1:9-10)。 3. 為聖徒生活的規范(羅8:4) • 從福音書和使徒書信中可看到,下面七條律是今日注釋十誡的法則 (詩119:18、130) 1. 優序律,敬愛神優先於愛人,要愛神所愛,恨神所恨(雅3:9;弗5:5)。 2. 積極律,是由消極的到積極的,如愛仇敵(太3:38-47)。 3. 內化律,是從外在的到內在的(太5:28)。 4. 逆反律,是從正向到反向的,如子女和父母,及主僕間之律(弗6:1-4、5、9、14) 5. 擴大律,如由個例的到類別的, 如個人盡孝道,擴大到對在上的「順服」(羅13:1~7)。 6. 團體律,是由個人的倫理到團體的倫理,不但個人力行十誡,而且要相互的要求。 7. 處境律,由字面的到當代的意義。 • 總之,神的誡命不但使個人能成聖,也是社會倫理的準則,對社區及全國而言,可逹到文化的改革,使全國都能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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