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政府跟據長久的社會調查,發覺多數性侵犯者, 因精神的因素, 身具無法克制的性侵傾向, 因而成為無法受阻嚇的習慣性性侵犯者.有鑑於此, 州立法院在1995 年制定所謂“ 慣性暴力性侵犯規條,” 特準檢方在性侵犯未服滿刑期之前, 向法庭申請強行精神治療.
申請的過程類似平常被起訴者的裁審程序, 需經過陪審團的聽審.而且檢方所負荷的是所謂“ 超乎合理懷疑”的嚴格證明標準.檢方必須證明當事人至少有兩次被判性侵害的罪名,並且因為其精神異狀很有可能再犯類似罪行,若證明成功,必須強行住院若干時間.
最近中等法院重要範例說明,就算犯人已接受化學性或手術去勢。依據專家分析,仍然會有性侵慾望可能,依舊可符合住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