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一書6(二28〜三10)


[張燕笙]
11/30/2008


  神兒女的顯明

 
引言 約翰書信反覆繞著幾個重要的主題,將知識、道理、公義的生活都連接在一起,每次又加上些新的論述。
持守救恩的盼望 (二28-3
一、要住在主裡面,讓我們可以坦然無懼、不慚愧。(v28
l         「要住在主裡面」:要持續與主相交,生命與主連結,是應許也是命令。葡萄樹與枝子的關係(約15:5),十個童女的比喻。
l         「他若顯現,當他來」:描寫主再來審判世界時。
二、上帝是公義的,行公義的人是上帝的兒女。 (v29
公義是神的屬性之一,「上帝生的」就是神的兒女,神的兒女能活出神公義的性情,能在生活上行出公義。
三、上帝賜給我們慈愛,讓我們得稱為上帝的兒女。 (三1
l        神的公義和愛是相輔的(約三16;約壹2: 2
l        世人不認識我們,因為世人未曾認識祂。
四、神兒女有將來像上帝的指望,就潔淨自己(三2-3
我們如今彷彿對著鏡子觀看,糢糊不清(原文作:如同猜謎);到那時就要面對面了。我如今所知道的有限,到那時就全知道,如同主知道我一樣。林前13:12
「我們眾人既然敞著臉得以看見主的榮光,好像從鏡子裡返照,就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如同從主的靈變成的。」(林後3:18
「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林後7:1)這就成為信徒過聖潔生活的動力,既有盼望,就必配合、效法。
不被誘惑而犯罪 (三4-10
一、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 (三4
   「違背律法」:希臘原文「行不法的事」,「不法」就是違背上帝的律法,指敵對者所犯的罪。
二、主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基督本身沒有罪,住在主裡的就不犯罪。(三5-6
「顯現」:指基督第一次在肉身的顯現,為除去人的罪(卻非除去罪人),救恩和成聖。自稱認識上帝的人就不犯罪。
三、不要被誘惑犯罪,行義的才是義人,犯罪的是屬魔鬼,而基督正是要除滅魔鬼的作為。(三7-8
   「魔鬼」:
1.「從起初就犯罪」:一有魔鬼就犯罪。(約八44
2. 教唆人類犯罪:不斷犯罪的人是屬他的,且是他的兒女(三81012)。
3. 基督第一次和第二次來都是要除滅魔鬼,我們是神的兒女,世上的光,也是要除去黑暗。
四、由神生的就不犯罪,也不能犯罪。由犯不犯罪就知道誰是上帝或魔鬼的兒女。(三9-10
l          「道」:「種子」、「精子」,即神的生命元素。「種」帶有生命的本質,能傳遞父的特性。
l          不犯罪:有上帝的種子在裡面,是信徒不犯罪的基礎,不持續犯罪、不喜歡犯罪、不享受罪中之樂。
l          不能犯罪:是命令,非事實。
l          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的分別。
思考問題:

一、  在本段經文中,約翰提到上帝的兒女有那些特徵?

二、  基督徒對於「犯罪」和非基督徒對於「犯罪」有什麼不同的態度?

三、 哪些行為是犯罪?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和「他也不能犯罪」如何解釋?基督徒真的會「不犯罪」和「無犯罪可能」嗎?(約壹3:9

四、 在約翰壹書中,關於「犯罪」的問題,似乎有前後矛盾的言論(一10;三9),作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