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經講道學(第二十五講)

張子華牧師
11/4/2004


例證(2)



  1. 例子要配合解經和應用的需要,在本體的任何時候用例證。

  2. 例子乃用來強調所要講的真理,使人感覺有興趣而容易記憶。

  3. 不要使人僅僅記得例證,忘了內容。

  4. 最好用非神學性的例子—不要用聖經。

  5. 平時搜集的例子,要分類收存。

  6. 切勿用傳道人和人協調的內容作為例證。

  7. 切勿牽強附會。用例子要用好的例子。

  8. 例子不能滑稽,但可以幽默。

  9. 例子乃用來解釋內容,不要再用字句來解釋例子。換句話說﹕例子足夠清楚解釋。否則就不是好的例子。

  10. 若引用科學的例證,必須絕對無誤。例如﹕用水的三態來描述三位一體是錯誤的。
  11. 個人的生活經歷可以用,但不可過度使用。
    1. 在適當的時間,在聖靈的引導下,作為見證來使用是可以的。但若常用﹕得勝的經歷使人以為傳道人高舉自己。失敗的經歷使人對傳道人沒有信心。至於中性的例子,隨時都可講。另外﹕
    2. 用親友作例子時,要經過他們完全的同意。家人的原則也是一樣。而且不要多用。
    3. 用輔導的例子會減少弟兄姐妹以後接受輔導的可能。若要使用,必須聲明已經得到同意。並要隱其名。
    4. 不要建立以個人經歷為標準的屬靈觀—不要將個人的經歷成為弟兄姐妹屬靈的標準。
    5. 神蹟是個人性的。是上帝按著祂自主的權柄施行的。不可用。但弟兄姐妹同心合意禱告而來的可以用。

  12. 總結
    1. 具體—不講多餘的話
    2. 興趣—幫助記憶例證所描述的真理
    3. 印象—使人難忘
    4. 說服—例證是為了強調真理的可靠性和重要性
    5. 實際—是大家都能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