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經講道學(第二十四講)

張子華牧師
11/5/2004


例證(1)

講道的每一點都要解經、描述、應用。
描述就是例證。
例證好比房子的一道天窗。
它的困難是因為好的例證難尋。

  1. 例子要在講道的什麼地方出現?
    絕對不在導言,絕對不在結論。只在本體的內容中出現。
    講道者可以配合解經和應用的需要,在本體的任何時候用例證。
  2. 例子乃用來強調所要講的真理,使人感覺有興趣而容易記憶。
    例﹕詩篇一3節是第2節的例證。使人有興趣,容易記憶。
  3. 使人難忘,但小心不要使人僅僅記得例證,忘了內容。
    例子只是輔助的作用。
  4. 最好用非神學性的例子—不要用聖經。
    用聖經的結果﹕
    1. 大大減少以後講道的材料
    2. 大大減少說服力
      例﹕詩一3,4。林前五6。約十五1,2。約十。

  5. 平時搜集的例子,要分類收存—不要單憑記憶。
    1. 例子必須是當時的人,當地的人容易明白的。因此,必須用合適當時,當地的例證。
    2. 切勿用傳道人和人協調的內容作為例證。
    3. 切勿牽強附會。用例子要用好的例子。免得弟兄姐妹更困擾。
    4. 例子不能滑稽,但可以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