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經講道學(第二十四講)
張子華牧師
11/5/2004
例證(1)
講道的每一點都要解經、描述、應用。
描述就是例證。
例證好比房子的一道天窗。
它的困難是因為好的例證難尋。
例子要在講道的什麼地方出現?
絕對不在導言,絕對不在結論。只在本體的內容中出現。
講道者可以配合解經和應用的需要,在本體的任何時候用例證。
例子乃用來強調所要講的真理,使人感覺有興趣而容易記憶。
例﹕詩篇一3節是第2節的例證。使人有興趣,容易記憶。
使人難忘,但小心不要使人僅僅記得例證,忘了內容。
例子只是輔助的作用。
最好用非神學性的例子—不要用聖經。
用聖經的結果﹕
大大減少以後講道的材料
大大減少說服力
例﹕詩一3,4。林前五6。約十五1,2。約十。
平時搜集的例子,要分類收存—不要單憑記憶。
例子必須是當時的人,當地的人容易明白的。因此,必須用合適當時,當地的例證。
切勿用傳道人和人協調的內容作為例證。
切勿牽強附會。用例子要用好的例子。免得弟兄姐妹更困擾。
例子不能滑稽,但可以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