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一講,保羅所說的貪婪,並不只是對金錢的貪得無厭,而是指對一切事物的思想與行為的貪念,包括性慾。貪婪與拜偶像都是對某件事物超過了我們所應有的份量,在不知不覺中對此事物產生了崇拜,進而將它放在一個高於神的地位。“勒索”就是用武力奪取。
- 11節:保羅指出若有人自稱是基督徒,但他犯了明顯的罪行,經勸導後仍不願認罪悔改,教會對這樣的信徒就應該予以管教與懲罰。將他趕出教會,不可讓他參加教會的團契,敬拜與事奉。主內的弟兄也不可與他一同用餐吃飯,視他如同教外的人,如此管教懲罰的目的是希望他能明白自己的罪行而悔改轉向神。
- 12節:保羅提出對犯罪之人的管教與懲罰須經過審判,保羅更指出審判教外之人是神的權柄,而審判教內之人是所有信徒的責任,因為我們在主內是一體的,若有人羞辱主名,則全體都一同蒙羞,因此我們有責任管教犯罪的信徒。我們必須維護主名與教會的名聲,對教外的人,我們主要是向他們傳福音,審判教外人是神的權柄。我們對犯罪的信徒的管教與懲罰是出於對他們的愛(箴27:6)。希望他知罪悔改,早日恢復與神的關係,與弟兄姐妹的交通。
- 13節:將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是保羅引用申命記22:23-24,24:7的經文,在舊約時代,所謂的趕出去就是處以死刑。保羅教導我們不可與犯罪的人有親密的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