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檢察官: 讓小孩目睹家暴有刑事責任?
|
|
10/16/2006
加州刑事法第273a 有設定所謂危害孩童安全罪. 該法懲治任何大人對孩童施行不合理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要觸犯此法,
有兩個可能. 第一個可能性便是當事人直接加害於小孩,例如用過份的方式毒打小孩.
第二個可能性便是間接性的傷害.前者需要刻意的行為. 後者只須當事人的極度疏失, 而其疏失必須嚴重到當事人已經對人命不夠重視的程度.
在2005 年的五月份, 一樁家庭糾紛導致爸爸在八歲小孩面前用尖銳的凶器多次捅了媽媽的臉部, 產生嚴重的毀容.雖然小孩沒承受身體傷害,但因目睹事件, 開始長期的情緒低落,在日記裡時常提起自殺,並且反常的在學校不斷的惹事.
爸爸因此除了被判傷害太太的多項罪名, 也因小孩的精神上的傷害,被判疏失性的危害孩童安全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