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檢察官: 假釋的考量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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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年代時, 一亞裔餐廳老闆(李),因要退休, 就以分期付款方式將餐廳賣給宋先生. 宋因多次不按時付款, 使李面臨經濟困難. 兩人多次發生口角, 宋甚至在氣頭上拿刀恐嚇. 一天, 李攜帶一把手槍,下定決心若宋再拒絕還債. 即用槍射殺他後再自行了斷. 當宋拒絕與李談債務, 李遂對他開了幾槍. 宋中數槍未死,在旁的宋妻卻中彈而死. 李在法庭承認一級謀殺未遂與二級謀殺, 被叛十七年至終生徒刑. 十八年後, 81 歲的李先生申請假釋, 獲得該監獄假釋委員會的認可. 但於加州州長核准過程中被駁回. 州長以(一)罪行慘無人道, 與(二)當事人對自己的罪行遲遲不願持負責態度, 為不批准的理由. 上訴法院最近卻推翻了州長的裁決, 聲明適合假釋的最終條件,即為犯人的釋放不會對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危險. 上訴法庭認為雖然罪行的殘暴與犯人對罪行的承認與悔意是考量因素, 但李的行為並沒有比一般殺人案更殘暴. 李雖有一陣子認為宋妻的死亡並非他的責任, 可是他已在法庭認罪, 也合理的聲稱他並無 意殺害宋妻, 因此州長的理由不充分. 法庭認為, 鑑於李犯案時無前科, 在監獄表現良好, 此時又已八十高齡, 且行動不便, 李的釋放已不會給社區帶來不合理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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