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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檢察官: 他人的威脅可不可以成為殺人犯的正當辨護理由?
9/20/2006


2004 的三月,在洛杉磯郡東區,發生了一場幫會駕車射殺案.死者是一位囂張的“Hurley” 幫會份子, 天天對經過他家的敵幫份子公開嘲諷.被射殺時正在自己家的前院閒晃.開槍者是一名敵對的Eastside Dukes” 幫會份子,開槍時坐在女友所駕駛車子的前座.被逮捕後,開槍者與女友兩人被起訴一級謀殺.

開庭時,女方提供多項可信的證據,有力的證明她並非幫派成員,且受男友長期殘暴的虐待. 證據顯明, 案發當天, 這女子同樣受了一連串的虐待,並因男友的恐嚇被逼成為案發時的駕駛人. 但因為罪名是殺人罪, 法官不得不按照法律,指示陪審團就算殺人犯是因他人經由生命威脅所逼的,此理由對殺人罪完全沒有辯解效力.

換句話說,這位女子不能以男友的威脅當作參與謀殺的藉口. 此法基於西方法律持之以久的道德原則, 即就算自己生命受要脅,當事人得寧願死也不可殺無辜的人來救自己的性命.故此案的女子,雖得曉殺人的預謀,但沒拒絕參與其罪行,因而在此案難逃謀殺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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