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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檢察官: 謀殺意圖的轉移
9/11/2006


行導致局外人的死亡, 罪犯當有甚麼樣的刑事責任?
2002 年, 在洛杉磯市內的Dorsey 高中附近, 幾為敵對幫會份子發生口角, 一位幫派青年用9mm 的半自動手槍向對方連開了七槍, 剛好是對著學校的方向. 對方中了一槍受了輕傷.
但其中一發子彈, 很不可思議得飛越了1,200 尺,擊中了在校外等公車的一名17 歲女孩. 女孩不幸的因槍傷不治而死亡. 之後, 歹徒經由所謂“意圖轉移”的法規被陪審團判定一級謀殺罪, 承受終生監禁的重刑.
上述的法規歸定,當被告企圖殺害某一人,但因錯失而殺害另一人, 在設定其刑事責任時,必需假設所企圖殺害的對象被殺.
在Dorsey High 一案裡,被告雖無意加害死者,但因陪審團鑑定被告者對其欲害對象的企圖是屬於一級謀殺的企圖, 便依法將一級謀殺的企圖歸咎於被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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