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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無形資產與智慧財產權

鄭博士
8/7/2006


智慧財產可說是現代新經濟的一個代表作,比方說,軟體工程設計,資料庫的建立,甚至于近來網絡網站設立,提供的資訊服務等都是科研成果財產的範疇。可惜的是大部分華人在缺乏法律常識情形下,以為這些智慧財產帝不代表實質,于是盜錄、抄襲,更改品牌,冒用商標等等,都可能涉及侵權行為,在美國投資經商必須了解許多看似簡單的設計或是軟體,網路等,都有智慧財產權的設定,不但在法律上有明定的範圍,甚至于市場的佔有比例都有可能因不同產品卻有相互重疊時產生法律糾紛。

比方說﹕在美國某家網路公司提供消費者可將自己的CD上網存放在網路公司的電腦資料庫里,于任何地方只要上網即可聆聽自己喜歡的音樂而不需攜帶所有的CD片,原則上,這是資訊服務的一項創新,但是卻涉及唱片CD廠,這項服務屬于智慧財產的侵權,行為閏有搶佔唱片CD市場佔有率之嫌。此項控訴使該網站公司股價大跌,損失不少。最後經過統計分析,發覺這項服務提供之後,反而促進CD音樂磁片的銷售。換句話說,網路資訊服務倒是使唱片CD廠商收益增加,于是該項控訴不能成立。但則此處華人不難發覺要成立企業,不但要注意產品是否涉及侵權行為,更要注意自己產品的權益。因為上述的案例所牽涉的金額都在數億美元以上。

前些時,微軟公司的案件涉及侵權壟斷市場的部分,也是屬于智慧財產的侵權行為。因其網站設計乃是透過電腦制造及經銷商來推出,促使消費者另##其它選擇的權利。但是這項控訴是否成立,需視市場統計資料赤確認,若如前述網站公司的資訊服務並未影響消費者權益時,欲起訴微軟公司普責其退讓或賠償將十分困難。

在廣義的解釋里,其實智慧財產可說是無形資產的一種因為無形資產涵蓋所有企業里非金融里,非有形資產的一切資源。大體上無形資產可包括特殊權益,,商業關系,商譽及智慧財產權等。比方說,在某一特定區域的行銷權,使用某項智慧財產執照或契約等都算是企業的無形資產。甚至于與顧客或經銷商特立的銷售契約或權益也算是無形資產的一項。

智慧財產權可包括專利、商標、版權以及商業機密等,其中也包括資訊、設備軟體設計或技術,華人在美國創辦事業需要留意是否涉及智慧財產的侵權行為,尤其更應當知道如何透過管道,法律途徑或專利權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比方說,針對某項中文軟體設計,其市場,或是某個特殊銷售管道,企業伙伴的契約關系等都是屬于智慧財產的範圍,不但要注意保護法律的權益,更要適當估算這項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因為這也是公司資產的一部分。而正確地反映公司產值,也是對公司投資人權益的一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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