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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檢察官法律信箱: 拖欠贍養費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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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006
加州法律規定, 只要有了小孩, 無論當事人是因離婚而喪失監護權的父母(Non-custodial parent), 或是婚外(包括未婚)生子而無監護權之父母, 皆必須負責扶養小孩的費用. 監護人若因非監護人未盡到扶養責任而申請國家補助, 縣政府按法律須對非監護人起訴, 要求償還補助經費的支出. 就算沒申請補助, 在某種情況下, 監護人也可要求縣政府幫助追討贍養費. 不過以上所述均屬民事責任. 若過份失責, 拖欠贍養費的一方則會遭檢察官追討刑事責任. 以下的條件若符合, 便足以構成扶養失責的罪行: (1) 當事人被證明是小孩的親生父母; (2) 當事人沒有提供小孩的基本需求, 如衣物, 食物, 或醫藥費等等; 與 (3) 其缺失是故意而缺乏法律所承認的正當理由 - 如當事人受疾病所纏擾, 或因殘障而無法就業. 若當事人沒積極尋找任何的工作, 包括低工資工作, 則不可以失業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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